对这样问题的处理通常都有几种方式,一种是说信息场在流动的过程中,会出现更多真实信息的呈现,叫做清者自清。
在19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时期,此种震荡与艰难亦触目惊心。可以说,网络是不可多得的公民养成场所。
总之,网络时代在技术事实的意义上为中国人兑现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优化、更平等的平台机制,民众也在网络言论实践中不断进行学习和接受训练。该司法解释的核心是对《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条款的法律适用解释。大法官们面对该案表现出了充足的司法技艺和政治理性,宣称对公共官员的批评与对普通人的诽谤有着重要的法律区分,法律应确保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批评者存在明显的恶意。政治稳定与道德健全的核心不在个人,也不在国家,而在于社会。由于不可能恢复纸媒时代的源头式控制,诉诸司法的结果式控制便成为当政者的政策选择。
在没有网络的时代,对言论自由最严厉的管制莫过于《国语·周语上》所载周厉王的禁谤令了,其政治效果是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其政治后果是国人暴动。因此,网络社会天然就是一个开放社会,而面对如此开放的社会结构,政府显然有些措手不及,于是再次祭出权力利器。蔡彬不是平民,而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到此为止,检察机关按疑罪从无对这19套房作出不起诉决定,应该说,也在检方权限范围。根据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刚过去的九月,各级法院很忙。蔡彬及妻儿名下不能说明购房款来源的19套房,不是别人可以点点鼠标就划给他的。
另一方面,刑诉法第140条又规定,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只要算一算当年处级官员的工资收入和当时房价就知道:一年不吃不喝买一套也够呛。
这期间购置一大批房产,按其合法收入,根本没有能力支付,作为官员,显然已经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洛阳中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冯哲有期徒刑15年。两案都有巨额财产不明来源,冯哲案对这部分财产以巨额财产不明来源起诉并定罪,蔡彬案的19套房在疑罪从无名义下认定为合法。
检方不就这部分不明来源财产提起起诉,是没意识到蔡彬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没注意到刑法395条的存在?抑或是有其他考量? 诚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20多年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不管出于前者或后者,都可能导致同罪不同罚。刑诉法和刑法条款之间出现矛盾,检察机关便有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可以在遵从刑法条款和坚守疑罪从无理念之间作选择,也可以并非出于理念而是根据某种需要来选择性办案。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检方没有像法官那样采用给自己找骂的忽悠算账法,而是用疑罪从无这一现代刑法原则来解释为何不就房叔的房产提出检控。冯哲是河南省教育厅原主管专项资金分配的处长,手握4张身份证,坐拥9套房产,家庭总资产近两千万元,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9679319.95元,受贿犯罪所得为2334000元,还有近8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检方说购房款来源无法认定,换个说法也就是无法证明来源合法。
但是否可以借疑罪从无原则把蔡彬的19套房产认定为合法(哪怕是暂认定),却需要辨析。在蔡彬案,检方对19套房的认定,为蔡彬说不清房款来源的房产起了漂白作用,发生这种情况,即使不说是滥用疑罪从无原则,至少也是误用。我国刑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个特定群体设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第39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查一下蔡彬履历,这个时段,他先后任番禺区公安局副局长,番禺区城管执法分局局长、党总支书记,都手握实权。两案运用了两种不同逻辑,对冯哲,无需看证据链是否完整,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就适用刑法395条第一款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把法律人的智解释为法律人的法理修养,我们可以把法律人的勇解释为法律人的伦理修养。
卓越法律人确实应当掌握这样的法律运行技术,掌握这种技术的法律人,可以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高级技术专家。有鉴于此,法学院应当培养学生的行动能力。
换言之,一个真正堪称卓越的法律人,还应当表现出对于天道的追求。内外兼备、知行合一、智勇双全、道术并重。
当然,卓越法律人改造世界的行动能力主要是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能力,譬如演讲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譬如现实感、分寸感、节奏感,特别是把事情办好、办妥、办成的能力。譬如一个卓越的法官,既能够表现出超越于普通人的智识、智慧、法理修养,更要具备正义感、道德感、伦理修养。
传统中国的主流文化重道不重术,就现代的眼光来看,这当然是一种有待矫正的褊狭,但是,我们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重术而轻道,或有术而无道。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学院要培养卓越法律人,除了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法律内部的知识,还应当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法律外部的知识——那些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其他领域的知识,譬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当代中国的法学院只有加大法律外部知识的供给力度,才能更好地造就法律知识内外兼备的卓越法律人。其次,卓越法律人应当知行合一:既具备与法律有关的知识,也具备相应的行动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卓越法律人必须兼备法律内外的知识。
为了做到这一点,法学院应当开门办学,应当把更多的学习环节从课堂搬到法庭、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机构,以此把法科学子培养成知行合一的卓越法律人。首先,卓越法律人应当内外兼备:既掌握法律内部的知识,也掌握法律外部的知识。
以上就是我所勾画的卓越法律人的肖像:内外兼备、知行合一、智勇双全、道术并重。最后,卓越法律人应当道术并重:既具备法律方面的技术、方法,也具备更高的精神追求。
这就是说,有勇无智的法律人,很可能只能留下一座座荒凉的墓碑。在这种卓越法律人的支撑下,何愁法治不倡? 出处:检察日报 2013年1月24日 进入 喻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人 。
按照这样的传统,一个卓越的法律人既要掌握知识,更要具备行动能力——套用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的著名论断,一个卓越的法律人不仅要有解释世界的能力,还要有改造世界的能力。他们既精通法律操作技术,同时还对人类的精神世界有着精致入微的理解。当前,有一些法科学子,虽然初步掌握了一些概念、原理,但是,行动能力不够;不能周到地谋划,不能事先预计事态发展的各种可能性,这就叫知而不行。因为,法律知识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但法律知识对应的社会现象却不是独立的、更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现象密不可分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也许应当思考一个问题,卓越法律人是一种什么样的人?卓越法律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养?更形象地说,卓越法律人的肖像有什么样的特征?我想,也许只有把卓越法律人的肖像描述清楚之后,才可能有的放矢地培养出值得期待的卓越法律人。但是,对于卓越法律人,我们还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术与道并重,重术而不轻道。
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仅仅是知道某个道理,但如果并不能付诸行动,并不是真正的知,因为,绝知此事要躬行。培养这样的卓越法律人,应当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
这里的道,可以理解为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天道、天理。 卓越法律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养?更形象地说,卓越法律人的肖像有什么样的特征?我想,也许只有把卓越法律人的肖像描述清楚之后,才可能有的放矢地培养出值得期待的卓越法律人。